12月1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共十条,拟明确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非主观过错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0.5%,0.5%】之间的情形,不视为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适用“短溢区间”管理的加工贸易货物,应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和许可证件管理,对于短少的情形需办理征税手续。
12月2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共五章四十六条,明确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收集证据的职权,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抽样取证、异地取证、对特殊人群的取证要求、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要求、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以及对证据审查的一般要求等内容。
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办法》共20条,归纳了四类典型收费主体:一是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二是承担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者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三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四是特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办法》针对这四类主体,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禁止性行为,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明确了处理程序,并列举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办法》对利用行业影响力乱收费等行为,新设了十万元以下的罚则。
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该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公告,该规定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但是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除外。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其中,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12月18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共两条,明确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
12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对外发布,梳理收录50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个部分,分政策介绍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等内容。
12月20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高水平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强市2023—2025年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提出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样板区”、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新热土”、知识产权服务“优势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先行区”,明确要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强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治理和共享,完善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等数据统计和共享机制;深化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探索开展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