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睡眠产业分会关于发展会员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的有关规定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下的行业协会,是以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引,充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在民政部及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各项业务。睡眠产业分会(以下简称"睡眠协会")是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其定位在国务院文件明确的健康服务业、即"大健康产业"范畴,因此与传统意义上的行业组织和学术社团明显不同,它由从事睡眠及相关产业为特色、以睡眠行业企业家为主体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我国目前该领域第一个也是唯一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睡眠产业组织。为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产业愿景,充分发挥企业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共享共治原则,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促进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依据章程规定就发展本会会员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入会条件
1. 个人会员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愿加入本会的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所在工作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2)热爱健康睡眠事业,从事医药卫生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生产或市场营销、媒体等工作经历满三年以上者。
2. 团体单位会员
1)主营业务为睡眠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体检中心、基因检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智慧医疗;可穿戴技术及产品、智能家居、智慧卧室和智能床垫;心身减压和按摩放松用品、按摩椅和按摩器具;健康睡眠主题酒店、养生会所、民宿和疗养休养中心;各种类型的床垫、枕头、家用纺织品、功能纺织品;营养保健食品、康复保健用品、功能食品和饮料、出版传媒)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研及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原材料、生产设备供应商)、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其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拥护本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3. 理事单位会员
1) 单位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4.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1) 单位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2) 单位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质量纠纷被起诉并终审判决败诉。
5. 副会长单位会员
1)单位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2)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产品最近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机构的表彰奖励;
3)副会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6、会长单位会员:本会实行会长任期轮值制度,每届任期5年,从副会长会员单位中推荐并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是睡眠行业精英或业界翘楚。
1) 单位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全国同行前列,具有无可争议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拥有行业话语权;
2)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产品最近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机构的表彰奖励;
3)会长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
第二条 入会程序
1. 一般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或《个人会员登记表》(个人申请入会者,并寄一寸免冠2张本人近期照片);生产经营的团体会员应附有关资质文件及市场准入资料的复印件;
2.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会员须经一定的内部程序选举产生;
3. 所有会员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统一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智库、咨询和评价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
3.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4. 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5.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6.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另见规程。
第四条 会员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法规,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服务管理费;
6.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会员履行的义务见章程。
第五条 会费缴纳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2017年11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涉企收费情况的公示》结果,睡眠产业分会拟订的会费标准相较总会已有大幅度优惠,旨在鼓励各类型的企事业单位能够积极参与;会费除用于协会日常开支外,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的服务。
2、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除会长单位以外,创始会员入会原则上按年缴纳也可自愿选择按届缴纳任期5年的全部会费,收费标准为:
1)个人及国有事业、科研、教育、媒体、社会公益组织等非生产经营单位入会,原则上应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5,000元;
2)团体单位会员入会,会费1万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2万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会费3万元/年;
5)副会长单位会费5万元/年;
6)会长单位会费10万元/年(按届缴满5年)、轮值会长期间则为30万元/年。
3、会员应按时全额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者视为同期自动退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审核备案之日起施行。